一、公办学校招生入学
(一)公办学校应按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相对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区特教康复指导中心报名登记,区特教康复指导中心将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安排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二)公办小学必须严格执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招收具有对口区域户籍、符合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学校应通过各种有效途径按时发放新生入学《告知书》,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家长告知招生工作政策、报名时间、地点,以及报名所需携带的各种证件。
(三)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虹口区2010年小学五年级毕业考试由各小学自行命题,教育局、教师进修学院根据课程标准做好命题、阅卷等工作的指导与监管。
(四)公办初中的招生继续执行一所或几所小学对口一所中学的统配办法,九年一贯制学校的五年级学生原则上全部升入本校初中部。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上海跨区县、虹口跨街道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读初中或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办理回户口所在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为2010年4月30日。
(五)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不得大于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
小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体育或艺术特长填报一所经批准的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学校。一经录取将不再列入对口统配计划。
(六)统筹安排,做好符合入学条件的非上海户籍学生的招生入学工作。根据市教委《关于加强持有〈上海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工作管理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8号)要求,统筹安排符合入学条件的持有《上海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的招生入学工作。小学毕业的持有《上海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统筹安排至虹口公办初中就读。
对持有《上海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及在上海借读的其他非上海户籍学生家长,学校应告知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相关政策和规定。
二、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一)区教育局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各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招生实行招生办法申报备案制度。民办学校应执行市、区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原则上在虹口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经招生办公室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县招生。
(二)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报名时间和面谈时间等应按市教委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招生入学工作,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
(三)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不得要求报名学生提供其他学科类竞赛、等级考试证书,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在低学段学校(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与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推荐“学科学习特长生”,不得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的学生。
转载自虹口教育